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修订版)费率规章

来源:改吧 作者: 时间:2008-11-29 点击:
  •     本规章包含全国(除深圳、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以外)、广东、江苏、浙江、北京和上海共六组费率表。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个人用车、非营业-企业用车、非营业-机关用车、营业-个人用车和营业-企业用车五

  本规章包含全国(除深圳、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以外)、广东、江苏、浙江、北京和上海共六组费率表。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个人用车、非营业-企业用车、非营业-机关用车、营业-个人用车和营业-企业用车五类)、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和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四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个人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企业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非营业-机关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个人用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费率表(营业-企业用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非营业)》、《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营业)》

  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主要有,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或车主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例:邮政运输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的车辆,均按营业性车辆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其中,简易农用车(又称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地方农机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号码的、主要是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大型联合收割机或其他专用车辆均参照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或等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三)A、B类车辆种类划分标准:

  1、A类车辆是指: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

  (5)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四)保费计算说明

  本使用说明适用于除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车辆种类。

  1、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基准保费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出车辆损失险基准保费后,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的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应该交纳的实际保费。

  车辆损失险实际保费=基准保费×C1×C2×……Cn

  2、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所保险种(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或第三者人伤责任险)和车辆种类,选择相应的基准保费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出第三者责任险基准保费后,乘以相应费率系数表中适用的系数后,即为该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该交纳的实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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