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运管局获悉,从2月1日起,《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商用汽车整车修理80日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故障和损坏的,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偿修复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完工出厂之日算起。
据了解,目前兰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3万辆,机动车维修服务对象更加多元化,对维修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维修质量监管、维修市场整治、维护维修承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迫切需要依法推进。
《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了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对机动车维修和配件市场的调控和对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并依法给予法律的保障。对商用汽车维修保证期的规定,引用了省人大法工委《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中的规定,作了必要的缩减,更加符合我市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特别考虑到机动车配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维修质量,影响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对配件经销资质、行为、质量、监督等几个方面作了专项的条款规定,完善了机动车维修管理内容,填补了兰州市在这一行业管理的空白。
《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必将对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